13.2 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厂)


13.2.1 容量50MW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消防给水可选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或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供水水量和水压应满足最大一次消防灭火用水(室外和室内用水量之和)。当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消防用水可与生产、生活用水结合。
13.2.2 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自流供水方式的高压系统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消防给水。
    2 采用水泵供水方式的临时高压系统时,应设置备用泵和消防水箱,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主泵,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水量,但可不超过18m³。
    3 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时,水池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
13.2.3 主厂房、副厂房、泵房、油罐室、升压开关站等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泵的按钮,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
13.2.4 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应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的规定,设置重点防火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在条件相符时可按本规程附录D表 D.0.3的规定采用。
 
条文说明
13.2 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电厂)
13.2.1~13.2.3 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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